|
||||
3名男子为牟利,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共同经营烟草生意,后在运输假烟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详见本报8月26日报道《3人80万倒假烟落法网》)。日前,此案经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3名案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至9年不等,各处罚金1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涉案3名本地男子刘某、崔某、王某,2009年初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由刘某、王某共同出资65万元共同经营烟草生意。3人在接收福建卖家运来的假冒卷烟时被抓获,查获假烟共计3.9万余条,经认定价值223.4万余元。刘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又从其存放地查获假烟1.2万余条,经认定价值148.9万余元。
9月上旬,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王某、崔某为牟利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假冒的伪劣香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查获假冒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刘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系从犯。综上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19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2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10万元。一审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