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规定》中还明确,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等均为违法行为。对其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从法律上讲,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生活中,还有一些没有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供水用水合同关系。用户享受了用水的权利,就应当履行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如果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经过供水企业检查,属于结算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损失由供水企业承担,并进行更换。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此外,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