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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0日19∶00左右,王某在塘沽区胡家园一饭店喝得酩酊大醉,因为一些原因和一位大货车司机徐某某发生争执。他们在争吵的时候,周围的人群也越聚越多,遛狗的、遛弯的都驻足观看,还有往前凑合的,其中就有围观的刘某某。王某在酒精的作用下越说越激动,突然向徐某某扔出一把菜刀。徐某某躲过了菜刀,但菜刀却把围观的刘某某头部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颅脑损伤为重伤。案件发生后直至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通过家属先后共计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
塘沽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积极赔偿刘某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