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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上海警方“钓鱼执法”事件刚刚过去不久,又爆出了号称“钓鱼执法的胞弟”——“养鱼执法”的新闻: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1年,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
“养鱼执法”和“钓鱼执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而且都有诱发违法、不教而诛的共性,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更值得关注。通过关注它们之间的差异,我们会惊奇地发现: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本不能说是“同胞兄弟”。
“钓鱼执法”基本上属于引蛇出洞的概念,诱使对方违法之后再绳之以法,其用意主要在于取证方便,很容易就“抓现行”。一般说来,被“钓”过的“鱼儿”,多少是会长些记性的,“被执法”之后再次上钩的概率会小得多,因此,这种“钓鱼执法”有点竭泽而渔的意思,如果执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捞外快,那么这种方法就等于自断财路。这种执法的方式是不文明、不适当、有违立法精神的,必须坚决纠正、追究责任。
再来看看“养鱼执法”——这几乎根本就称不上是在执法了,而是在利用执法的权力牟取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一辆黑出租,交了几千元的“罚款”就可以“合法”地获得1年的运营许可,等于是变相地申领到了一张有效期为1年的出租车牌照。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种“黑牌照”和真正合法的“白牌照”有什么区别——恐怕最大的区别就是:后者收取的费用,去向是公开透明的,而前者不是。因此,“养鱼执法”已经变得和“执法”一点边都不沾了,连那点“公私兼顾”的味道都没有了。
名为“罚款”实为“取证费用”的这种资金,对社会总体宏观秩序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首先它使得政府发放合法的出租车运营许可证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变得没有意义了——控制出租车牌照数量的目的,是为了综合平衡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效率,补充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太多了是不行的,会造成拥堵,反而不利。而现在既然用交罚款的方法也可以获得经营权,那么出租车的总量就等于失控。更可怕的是:它可能会造成本应发放出去的合法出租车牌照数量不足,本应获得正常经营权的人却得不到。比如这个城市本应拥有5000辆出租车,这样既能使群众感到出行方便,又不至于让城市交通过于拥挤。但我们故意不发5000个牌照,而是只发3000个,同时用罚款的形式给予另外4000辆黑出租以变相的运营权,这会造成什么结果呢?第一,城市里将会有7000辆或黑或白的出租车拥挤在马路上;第二,黑白出租车互相争抢客源,关系紧张,利润变薄;第三,乘客中会有一半人因为坐的是黑出租而得不到权益的保护,纠纷增多;第四,合法牌照因为属于稀缺资源,而被炒得越来越高,进一步滋生腐败;第五,因为罚款资金去向不明而导致民怨上升;第六,社会风气因不劳而获之风的毒害而变得人心不古……也许还有第七、第八……
执法者为了“罚款”,在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者刚刚开始违法时,不但不及时进行制止,还眼睁睁地纵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不但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对法律的无情践踏,更是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理念的颠覆。
从“钓鱼执法”,到“养鱼执法”,都是在挑战法律的严肃性,而后者尤甚,不可不察。 (韩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