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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收取”保护费,男子气愤之下手持板砖、啤酒瓶伤人,之后自首。日前,该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涉案男子祖某系外地来津谋生人员。2009年6月15日23时许,祖某来到本市东丽区程林街杨台村某台球厅内玩台球,在喝酒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其收取保护费,祖某不给,两人发生争执。
随后,2人在台球厅外的胡同内打斗,在厮打过程中,祖某用啤酒瓶、砖头将黄某头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眼眶骨折为轻伤、上颌窦骨折为轻伤、颅脑损伤为重伤。祖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祖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持械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身受重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