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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放学后踢球时,遭同学冲撞并导致胫骨骨折,事发后,该学生家长将撞人的同学和学校双双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日前,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同学赔偿5000元,后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小朱(化名)与被告丁丁(化名)同为本市某高中的学生。2009年5月31日下午放学后,小朱邀请包括丁丁在内的几名同学在学校的操场内踢足球。丁丁带球进攻时,与小朱撞在一起,小朱倒地受伤,随后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小朱的伤情为右胫骨骨折。小朱为治伤,家里前前后后共支付医疗费2.3万元。由于双方家长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小朱的父亲一纸诉状把丁丁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朱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共3.7万元。小朱父亲诉称,事故中丁丁与学校均有过错,丁丁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塘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是在校高中学生,有一定的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放学后自愿组织踢足球,并无过错,但应意识到踢足球是一项激烈的体育运动,并能接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原告小朱受伤确系被告踢球所致,但被告主观上是想把球踢到对方的球门中,没有想伤害小朱的故意或过失,且运动中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踢球行为会造成小朱受伤,故被告对损害的后果无过错,属于体育运动中的偶然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故判决被告丁丁分担原告小朱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的20%,即小朱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2.5万元的20%为5000元。另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原告在无证据证明学校对造成其身体伤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学校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不予支持。
小朱父亲不服,上诉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塘沽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