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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汽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将车主和租车的肇事司机告上法庭,但开庭时肇事司机却“失踪”,致法院无法认定租赁关系,判决车主与司机共赔偿。日前,赔完钱的车主再度将该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天津河东区法院一审确认两方租赁关系,判决司机将本应由他担负的赔偿款如数返还车主。
肇事躲藏车主代赔
2007年12月下旬,租车人张某和车主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出租给张某,使用期限1年,月租金2000元。桑塔纳轿车当年11月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元,期限1年。
2008年2月26日下午,张某行驶途中将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伤者身体多处骨折。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因驾车措施不当,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几个月后,伤者将张某、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支付医疗、营养、伙食补助、交通、陪护及购买康复器材等费用共8.6万余元。
之后开庭中,张某经传唤却未到庭应诉,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张某与王某为“车辆借用关系”,同时认定伤者合理损失68000余元。12月中旬,河东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张某赔偿18000余元,如其财产不足清偿,由王某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支付赔偿款,18000余元全由王某支付。
判决肇事司机“还钱”
支付完赔偿款,王某随后将张某告上法庭,要其“还钱”18000余元。同时,还向张某索赔因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停放等费用1200余元,合计19200余元。此次张某到庭并辩称王某作为车辆出租的受益人,理应与其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不同意还钱。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管部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王某),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失所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部分外,差额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事故中无论责任均需按事故总费用40%作为间接损失费补偿给甲方。”
河东区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出现交通事故后双方责任约定明确,被告租用车辆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亦使涉诉车辆受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王某19200余元。目前,因张某不服,此案已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