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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男子在津开设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然后在未安排课程的情况下,就承诺在规定时间给学生高自考学历。由于在规定期限并未拿到学历,一名考生将这名外地男子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地男子在未安排课程的情况下,就承诺下发毕业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由外地男子返还考生1.8万元费用。
没拿到学历男青年起诉
家住本市的男青年陆某只有中专学历。这几年,他越来越感觉到自己的学历,影响到了他的前途和就业。于是他准备给自己充充电,尽快拿下一个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
2008年4月,陆某得知,本市某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可以办理吉林大学高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于是,陆某找到这家中心咨询了相关情况。当时中心工作人员承诺,2009年8月底之前,可以给他下发毕业证书。若毕业证书未能办理下来,或在教育网上无法查到,中心将费用全部退回,并“赔偿一倍”的费用。陆某对承诺非常满意,于是与中心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1.8万元费用。
2008年10月和2009年4月,中心两次安排陆某赴吉林省参加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科目为7科,而陆某只过了6科。此后,陆某未再参加考试,亦未取得其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
由于中心未按约定时间为其办理毕业证书,陆某在多次要求退还费用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当事双方庭审交锋
庭审中,陆某表示,中心系教育信息咨询服务部门,中心为其办理毕业证系虚假承诺,所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判令中心返还其费用1.8万元,并由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但中心的代理人表示,中心曾为陆某安排第三次考试,而陆某并未参加这次考试。而且中心在每次考试前向陆某提供复习材料,是陆某自己没通过考试才致使毕业证无法取得。此外,中心为陆某参加考试及培训已支出了部分费用,所以不同意全额返还费用,只同意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费。
未安排课程与原则相悖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综合案情,依法做出判决。法官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就原告所学专业安排学习课程,而承诺给被告下发毕业证。故该协议书的制定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基本原则相悖,应视为无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办理毕业证的费用,并依被告安排赴吉林省参加考试。而被告并未按承诺的时间为原告办理毕业证,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所交纳的1.8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所持“因原告没有通过全科考试,故毕业证没有按时下发,加之原告所交纳的费用已用于报名考试及培训,仅同意赔偿4000元精神损失费”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朱健邱淼淼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