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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卖房者后悔了,拒不配合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买房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买房者中介损失费8000余元。
王女士想买一套房子,在2009年5月21日,和卖房人刘某、中介我爱我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68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所有的坐落本市河东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王女士给付刘某定金5000元,给付我爱我家公司中介费8360元,余款中除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的以外由王女士以现金方式交与刘某,具体数额根据王女士申请贷款的条件,由银行进行审批后确定。同时约定:王女士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筹齐首付款。
可是合同签订后,由于刘某不配合验房,所以未能出具该房屋价格评估报告。1个月后,王女士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刘某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刘某于收到该函后10日内配合评估人员完成房屋价格评估。同时我爱我家也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刘某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刘某于2009年7月3日前,与王女士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或于收到该函后3日内以书面告知是否还出售上述房屋、是否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刘某收到两份律师函,但并未明确表示是否出卖该房,没按照律师函上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也没有采用律师函形式通知王女士与我爱我家公司。王女士遂将刘某和我爱我家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王女士表示不再购买讼争之房,被告刘某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由于原告的购房款中绝大部分需要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而原告具体能够贷款数额的上限,根据金融行业的具体规定:由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数额及所购房屋的评估价格来参考确定。因此,对讼争之房的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是确定原告贷款数额的必要条件。
刘某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完成对该房屋的评估,也没有以律师函、书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是否履行、何时履行。法院认定,被告刘某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所收受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王女士10000元。
关于王女士主张的返还中介费问题,法院认为,由于造成该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被告刘某的违约行为,而被告我爱我家公司在此过程中已经尽到告知及催促的义务,因此,该中介费8360元应当作为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由被告刘某予以赔偿。(记者张敬通讯员王琪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