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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记者从天津市税务机关获悉,本市将按通知要求依法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知情、保密、税收监督、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等多方面便利。其中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据市地税局人士介绍,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纳税人和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也不能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部门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最基础的工作是要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很多纳税人并不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国税总局的正式公告显示了税务部门对信息公开以及提升服务的重视,本市税务机关也将加大对此的宣传和服务力度,更好地与纳税人交流和沟通。(记者刘英潮通讯员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