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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向代理律师出示材料 |
骗子租来房屋然后委托中介出售,而中介的负责人未经审查,就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并且该负责人还多次以个人名义承诺,涉案房屋无产权纠纷。
近日,本市法院依据事实,一审判令坐牢的骗子返还原告购房款45.8万元,而中介负责人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装修“新房”房主“闹砸”
2008年的一天,周先生在某小区看到一张售房信息,正想买房的他与张贴信息的妇女付某取得联系。这套房屋有90余平方米,付某要价45.8万元,周先生决定购买这套房屋。同年6月,周先生交付了定金,然后先期给付对方16万元购房款。对方承诺于7月中旬办理完房屋的买卖合同。
不久,付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钥匙等交给了周先生。周先生也给付了对方剩余房款。
当时,付某还煞有介事地给周先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房屋的产权证没有任何纠纷。如果出现任何产权问题,她一定负责处理好。拿到承诺书,周先生开始装修房屋,准备入住。在此时,一名男子林某突然来到,声称房屋是属于他的。此前,他将房屋租给男子钟某,但从来没有出卖过。林某在此期间更换了房屋钥匙,并住了进去。周先生一家只好在外面租房居住。
为索房款提起诉讼
原来林某于2006年购买了这套房屋,并于2007年11月办理了入住手续。2008年4月,林某与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钟某。但后来钟某谎称自己是房主,将房屋卖给了一名老妇,可老妇很快产生怀疑,要求钟某退还房款。钟某无奈之下,与某房屋中介的负责人付某取得联系,让其将房屋再次出售。
周先生与付某进行了交涉。2008年11月,付某出具了承诺书,答应在当月20日之前,将“房款53万元”交给周先生。但付某并未兑现承诺,周先生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2009年2月,钟某被刑事拘留,数月后被判处重刑。
为了索回房款,周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钟某、付某返还购房款、装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开庭时,付某的辩护人认为,付某是房屋中介的员工,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另外,涉案房屋的手续是由钟某提供的,付某不存在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中介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骗取周先生购房款45.8万元,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应承担返还周先生所交房款的义务。付某接受钟某售房委托,未审查所售房屋的所属来源,即张贴售房信息。而且在售房过程中,多次以个人名义向周先生承诺,涉案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致使周先生遭受财产损失,对此付某存在过错。
且在事发后,付某又以个人名义承诺可退还周先生购房款,因此付某应对周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装修费用,林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履行给付周先生装修费的义务。(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朱健邱淼淼徐江摄影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