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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就《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问题发出通知,1月1日起,老农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保或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据了解,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外,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010年1月1日以后不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按照《规定》参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老农保与《规定》衔接时,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的计算与退保仍按照原民政部的办法执行。(记者于海珍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