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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春节临近,商家促销活动升温,市民消费热情高涨,根据往年这一时期的投诉特点,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2010年首个消费提示,以便于广大市民将维权“前提”,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据了解,春节前因约定“三包”责任不明、不按时送货、口头承诺与消费凭证标注不符等问题引起的消费者投诉较多,针对一些常被消费者忽视、易发争议的问题,市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购物高峰来临注意以下问题:一、约定“三包”责任不容忽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作明确规定,需要约定的“三包”责任、违约责任以及消费者本人较为关注的重要事项,最好签订协议或在购物(服务)凭证上注明,以便日后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二、消费凭证上的明示约定要看清问明。例如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样品,享受优惠时,商家往往会附带一些限制性条件,如“不可退货、不享受原会员优惠等”,这些限制性条件多印制或标注在票证或包装上。消费者一定要认真查看,如有疑问或异议要当面提出,避免事后出现争议。如对商家的约定条款不能认可,消费者最好另行购买。三、收验货物要仔细,维权要及时。消费者收到货物一定要当面开箱验货,仔细查看,发现问题立即提出,即便不能当时解决,也要求送货人员签字确认。(记者王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