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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骗子收取本市某供热公司27万元购煤款后,却始终不提供煤炭。近日,这个骗子被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庞某于2004年4月在山西注册成立了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煤炭运销能力及资质。此后,庞某与以前相识的某煤炭运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商定,合伙从事煤炭生意。2004年5至6月,天津某供热公司因急于采购冬季供暖燃煤,而派员到大同联络卖家,并通过他人介绍与庞某相识。其间,庞某以煤炭运销公司的名义,谎称有铁路运煤能力,并向供热公司提供了煤炭运销公司的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等证明,以及其有煤炭运销能力和资质的复印件,从而取得了供热公司的信任。
同年7月,供热公司将拟好的煤炭买卖合同电传给庞某。庞某则将该合同加盖煤炭运销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签上王某名字后,回传给供热公司。同年7月19日,供热公司按照庞某的要求,向煤炭运销公司在大同开立的账户汇入能源基金27万元。
此后,供热公司为确保合同的真实可靠,特邀请庞某等人来津,与冒充煤炭运销公司代表的庞某,当面签订了买卖合同。庞某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煤炭运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签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字。
此后,庞某利用其可以控制煤炭运销公司账户的便利,分两次将该账户中的20.8万元转入其公司的账户内,又以差旅费等名义,将该公司账户内剩余款项,全部提取现金个人占有。
供热公司虽多次催促,始终未收到所购煤炭。后来,供热公司发现庞某并非煤炭运销公司人员。庞某在此情况下,被迫两次退还供热公司6万元。供热公司在追讨剩余21万元未果的情况下报警,随后庞某归案。(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朱健邱淼淼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