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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青花五彩花觚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谁知竟被拍卖公司不慎摔碎,原告张先生要求拍卖公司按拍卖底价5.5万元赔偿,可拍卖公司觉得应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后照价赔偿,结果经过了一系列的鉴定,却始终没有结论,法院判决拍卖公司赔偿张先生5.5万元。
保管不善拍品损坏被诉
2007年7月,张先生和本市一家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将青花五彩花觚交给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上予以拍卖,拍品底价为5.5万元。同时还约定张先生最低有按5.5万元收取拍卖款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青花五彩花觚交给拍卖公司后,由于拍卖公司保管不善,将青花五彩花觚损坏,张先生起诉要求被告按照拍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5.5万元进行赔偿。
同意赔偿要求进行“估价”
庭审中拍卖公司称,对原告张先生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承认将他进行拍卖的青花五彩花觚损坏,同意赔偿,但对赔偿的价格存在意见,认为应经过鉴定部门对该物品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并当庭向法庭递交了书面鉴定申请。
根据拍卖公司的申请,法院征得被告的同意后,首先委托天津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物品进行鉴定。文物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9月底出具了文物鉴定证明书,证实青花五彩花觚的年代系晚清仿康熙,但没有对该物品的价格作出结论。随后,被告拍卖公司又提出要求物价部门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法院又委托天津市东丽区物价认证中心对该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物价认证中心认为:“经与市文物局、市文物鉴定中心、市文物公司及经营单位咨询,鉴定标的物因有残损,市场无交易,故无法鉴定其市场价值。”拍卖公司接到该结论后,又提出要求委托天津市金黄艺术品鉴定中心对该物品进行鉴定,因前两次鉴定均是被告提出并同意才委托的,法院对其再次鉴定的申请没有支持。
合同“证据”按约定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对拍品进行拍卖的过程中,对原告交给被告拍卖的青花五彩花觚负有保管的义务。
现由于被告保管不善,将该物品损坏,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价格,因现在青花五彩花觚已经被损坏,同时根据被告申请,委托的部门未能对青花五彩花觚的价格进行评估。故此,应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判决拍卖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人民币5.5万元,已损坏的青花五彩花觚归被告所有。(新报记者张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