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于男子董明和一案外男子发生纠纷,对方趴在董明所驾驶的机动车前机盖上。汽车在行进过程中,将一怀孕九个月的孕妇撞倒在地。由于被撞孕妇没有获得合理赔偿,且董明并非事故车车主,因此孕妇将董明、车主、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14时25分,被告董明驾驶一辆小客车,案外人张伟因与他发生纠纷,抓着车前雨刮器趴在董明所驾车辆的前机盖上。董明驾驶车辆拖带张伟沿河北区三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三马路与日纬路交口时,在采取躲避措施过程中,遇前方原告曹卉沿马路由西向东步行,随之车辆的右前部与曹卉身体接触,造成怀孕的曹卉倒地受伤。事故经交管局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曹卉先后到二五四医院和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共38天。检查结果表明其右腓骨骨折,右踝骨粉碎性骨折,同时妊娠35周,连生产费用总共花去医药费逾3万元(治疗期间,曹卉生下了孩子)。被告董明在原告治疗期间向其支付14000元,曹卉此后未获得其他赔偿,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明、车主赵丽以及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董明和保险公司均未出庭。车主赵丽辩称,她和董明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董明是驾驶她的车辆带她去看病的。作为车主,她表示对于曹卉的损失确应赔偿,但不应由她一人赔偿,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款中有其生孩子的费用,不应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的规定,三被告应对遭受飞来横祸的曹卉进行赔偿。同时,法院肯定了赵丽认为对于曹卉的赔偿应扣除她的生产费用的主张,认为曹卉主张的医疗赔偿费用应以其治疗中实际发生并扣除其产科住院费用后的36310.88元为准。另外,酌情考虑被告应给予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的补偿。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没有定残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董明已向原告支付的14000元应予以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的,借用人驾驶该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车主赵丽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应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三被告共赔偿曹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