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或派驻了北京办事机构。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295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多年来,各驻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派出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驻京办事机构设置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个别驻京办事机构还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亟须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经过专项调研,国管局会同监察部起草了《意见》,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省级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意见。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意见》的实施,对于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经费支出,推动驻京办事机构转变职能,更加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规范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三是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哪些职能?
答:《意见》严格规范了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具体来讲,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三是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四是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