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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起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播发这条新闻时已近前晚午夜,但这并不影响各大媒体第一时间将它作为重头新闻处理,本报更是在头版更换导读以告读者,并临时辟出版面把这一牵系民生与公众利益的重大利好消息予以条分缕析地解读。综观各大报纸和门户网站的跟进评析,纷纷将征求意见稿——我国首部有关房屋征收的专门立法中不少的变化当做“亮点”来赞之誉之。
比如说,强制搬迁前应先予以补偿,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等等。而被关注最多也最为振奋人心的变化就是摒弃了“拆迁”概念,用“搬迁”取而代之。“拆迁”与“搬迁”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折射出的人本精神与法治理念怎么称道都不过分。
想想多年以来那个举目可见、并以大大的圆圈以框之的“拆”字吧,它曾经是那么的刺目,招摇着几多权力的傲慢与不容分辩,又反衬出被征用房屋居民几多的无奈与愤懑。“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有法律专家如此解读“拆”字透出的粗暴。而“搬”字不仅字面上体现着安置的意思,而且也洋溢着一种人性化的沟通与商洽,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而从“拆”到“搬”其间昭示着多少的艰难和曲折,多少的奔走与呼吁,可谓不能承受之重。难怪新华社在新闻中介绍立法出台过程时,以事例来佐证也仅是取最近一年的发展。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随后,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直至现在汇聚了各方与专家的智慧和心血的征求意见稿出台,目的还是汇聚民生诉求,力求最大的公约数,旨在锤炼打造一部众望所归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法规。
当然,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在昭示着开门立法的公权力应有的谦抑的同时,也说明犹有未竟和有待商榷之处。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甫一公开,在获得掌声的同时,也很快被人挑出瑕疵。比如,人们在欢呼公共利益终有界定时,对第七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有些踌躇,这倒不是人们觉得这一条不该与列,而是担心这一条可能被人肆意解读,塞进私货;同样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这种情况,在是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上,也颇费思量。应该说,这并不是公众刻意纠结,实在是教训太深太多之故。流露出的是对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焦虑。这都是立法者从维护法规权威的缜密角度,不可不察又不可不推敲完善的。
然而,期待商榷与质询正是征求意见稿公开的要义。在这里我愿不厌其烦地提醒一下所有关心和期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人们,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见识和看法,请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宋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