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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报道——
 
“新拆迁条例”正式征求民意 禁止强制拆迁
专家解读新拆迁草案:被拆迁人有异议可起诉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意见,其中哪些制度设计与“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详细内容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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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导读

  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学界呼吁大修拆迁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
  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fwzs@chinalaw.gov.cn。 【详细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史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详细内容

  展望新《拆迁条例》 ——
  包含征收和补偿

  提请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说:“我们今天也讨论过条例的名称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补偿这些都会考虑进去,但拆迁是否也要加进去,还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拆迁'这两个字要在条例名称里永久删除。”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沈岿表示,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昨天专家也讨论了,而且达成“仍然按照市场价”的共识,不过,对于评估机构非常重要,怎么定,需要一个保证中立的机构,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评估机构很重要,怎么定市场价。政府说了算,被征收人肯定不满意。

  公共利益界定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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