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意见,其中哪些制度设计与“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详细内容
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学界呼吁大修拆迁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 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fwzs@chinalaw.gov.cn。 【详细内容】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详细内容】
提请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北京大学教授沈岿说:“我们今天也讨论过条例的名称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补偿这些都会考虑进去,但拆迁是否也要加进去,还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拆迁'这两个字要在条例名称里永久删除。”
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沈岿表示,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昨天专家也讨论了,而且达成“仍然按照市场价”的共识,不过,对于评估机构非常重要,怎么定,需要一个保证中立的机构,而不是政府说了算。评估机构很重要,怎么定市场价。政府说了算,被征收人肯定不满意。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