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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农村妇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虚构工程投资、工程投标、资金周转为名义,先后非法集资人民币1766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15万余元。近日,宁河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妇女马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马某系本市宁河县某村一个年近六旬的农村妇女,大字不识几个却很有“经济头脑”。自2007年初,马某以投标需要现金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李某集资借款,并很快兑现了承诺,在归还李某利息时又张口向李某集资,就这样先后向李某借款12次,合计341万元,后陆续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335.5万元,剩余款项不了了之成为“泡影”,造成李某损失5.5万元。随后马某的“生意”开始越做越大,为延续资金链,直至2009年5月,马某多次虚构工程投资、工程投标、购买公司股份等各种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李某、韩某、季某等12人非法集资诈骗千万余元。马某集资款项部分除用于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外,其余用于其个人花销。由于窟窿越来越大,她深知无力偿还,罪行败露后于2009年6月3日畏罪潜逃。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4天后被黑龙江省佳木斯警方抓获。马某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以并不高明的手段轻而易举骗得集资款1766万余元,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415万余元。
宁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于伯军梁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