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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公司和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在一年的时间内建起公墓,并验收合格。然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在要回一部分后,其余千余万元的款项却迟迟得不到兑现。无奈,建筑公司将投资公司和与投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的殡葬管理所,以及殡葬管理所的上级单位民政局一起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日,德胜颐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汉沽区殡葬管理所签订逸安园(北区)公墓项目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一同对逸安园(北区)公墓项目进行建设开发、销售、经营与管理。2007年4月18日,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永固)与德胜颐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颐合)签订施工合同,承包“逸安园”工程。工程款支付方法为2008年12月31日前先给付工程款30万元至40万元,其余尾款在2009年1月31日前付清。如到时未付清,按拖欠一天以万分之十进行补偿。
之后,“基业永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该项目,并通过了验收。随后,该公司确认工程造价为1463万余元,“德胜颐合”进行确认时为1462万余元,“基业永固”自愿以后者为准。然而,工程完工后,工程款迟迟不能兑现,到双方约定的2009年1月31日时,“基业永固”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在该公司的多次追索下,2009年6月至8月,汉沽区殡葬管理所分6次支付了270万元,其余尾款则遥遥无期。于是,“基业永固”将“德胜颐合”以及汉沽区殡葬管理所以及其上级单位汉沽区民政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三被告观点均不相同。汉沽区民政局辩称,该局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从未与“基业永固”发生过任何经济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汉沽区殡葬管理所辩称,该所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德胜颐合”则表示原告所诉工程款一事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原告与“德胜颐合”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竣工的工程目前已交付使用并进行出售,被告“德胜颐合”理应给付工程款。而对于两家给出的工程款造价,殡葬管理所和民政局都不予以认可,但又不能提出以何种形式结算,且殡葬管理所又表示不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本案诉争款数定为1462万余元。综上,“德胜颐合”应支付剩余工程尾款1191万余元。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万分之十过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酌情将这一数值定为万分之三。因为殡葬管理所与“德胜颐合”为联营关系,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汉沽区民政局属行政机关,不具有经营资质,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