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春节期间,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在政务信息公开网发了一则公选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称涪陵区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通过差额票决确定了16名拟任人选。根据相关规定,现将16名人选予以公示。如有反对意见,可向区委组织部反映。公示时间为2010年2月12日―2010年2月18日。(2月22日《京华时报》)
这是个很耐人寻味的时间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规定2010年春节放假时间安排为2月13日至19日,涪陵区拟任公示时间刚好和春节放假时间重叠。这很启人疑窦,给人留下刻意安排的口实。春节长假,大家都融融泄泄欢度新年去了,还有多少人来关注这个公示公告呢?即便有人关注,而且反对,谁来受理?这不明摆着是走过场吗?哪里有丝毫尊重民意的气息?
对此,涪陵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解释道,“2月12日进行公示,是公选程序刚好进行到这里,而不是有意安排。”之所以要及时按程序进行公示,是为了让这些公选干部能尽快进入角色。
这个解释正好印证了公示公告的走过场性质。照理说,这16名拟任人员,还在公示期间,必须通过民意认可才能走上新的岗位。这个时候,连“准处级干部”都算不上,何来“尽快进入角色”一说?这只能说明,在相关负责人眼里,通过了差额票决的,就是当然的处级干部,所谓公示,仅仅是一个无足轻重的程序,有什么反对意见,也不过是可以保留的意见而已,无碍任命。这中间,民意是不起作用的。
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事务享有监督、质询的神圣权利。任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充分履行,弥补了推荐、考察等环节接触群众范围不宽和了解干部情况不深的局限性,是还政于民的一种途径,是我国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对政府而言,任前公示,是职位职权正当取得的法律程序,既解决了职位取得的公信力和职权授予的正当性问题,又从根本上遏制“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
公示并不是政府的恩赐和善举,而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应该是用人制度上的阳光工程,其透明性应该贯穿公示活动的全过程,非得有利于群众参与不可,而不能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