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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用热户需停止供热的,应交纳供热成本补偿费。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交纳供热成本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供热办公室制定。本市现行的居民热价收费标准为25元每平方米,是2008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成本构成包括:燃料费、水费、动力费、工资及附加、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等。用户停热后,集中供热设施的折旧、大修理费和维修费等项费用仍旧发生,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是合理的。
《条例》规定,未经市供热办公室批准,供热单位不得将供热设施、供热许可证或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
结合本市住房功能变化的实际情况,《条例》将本市原有的供热温度标准予以调整,即将“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改为“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厅、厨、厕的温度应全部达到18℃±2℃。”
据了解,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和接到投诉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若因设备发生故障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用热户应履行交费义务,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所欠供热采暖费总额5%。的违约金。(记者李灏良狄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