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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款地方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完善本市的消防法规体系、预防和减少危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加大了消防处罚力度,增加6类违法行为。新《条例》根据消防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增加了6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分别设定了罚则,上述某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公交将配备逃生救助设施2008年上海842路公交车爆燃事件和2009年成都9路公交车燃烧事件,使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新《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规定——调整火灾防范重点,严格交通工具管理。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村庄主要道路能行消防车从本市的火灾统计数据看,农村地区历来是火灾高发区,道路难行和消防水源不足是消防队接警后不能及时赶赴火场和迅速扑救火灾的主要原因。
因此,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救援有障碍消防队可“强拆”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经常发现违章停放车辆和擅自锁闭居民小区大门等情形,影响了消火栓的使用和消防车通行,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延误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从而造成火灾的扩大蔓延。为此,新《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记者常健通讯员孔琳尤胜战)
改装警车外观也算违法
从交管局了解到,今天起至11月底,按照公安部、市公安局提高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求,在全市交管部门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专项治理活动。
据了解,此项治理重点为:警用车辆包括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警车私用,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等。涉案车辆包括执法部门违法扣留、扣押、挪用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等。交管局要求全市交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超速行车、不开“霸王车”、“特权车”,交管局还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治理活动予以监督并提出宝贵建议,交管局还设立举报电话23396705接受市民监督。(记者张清通讯员杨毅王栋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