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严禁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餐饮、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案例
今年1月26日,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港)胜利大队执法人员张某、王某,发现家住大港双安里的李某,在大港商厦后街道旁违法经营干货。执法人员随即按“三步式”执法方式,先行对相对人李某进行批评教育,下达了《违章教育通知书》,李某当场改正。但当日下午3时,李某又在此摆卖,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不改正,且态度强硬。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相对人拒绝签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期限,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李某处以100元罚款。
点评
违法相对人李某是在大港商厦后的街道旁摆摊卖货的,这里虽然属于一条次支道路,但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任何道路从事经营活动,都是不允许的。对李某的处罚是按照该《条例》的下限,为达到教育的目的,罚款100元的。而按照即将实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对人经教育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李海燕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