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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大多数符合条件纳税人自觉申报个税,但仍有高收入者对自行申报存有模糊认识,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不情愿履行申报义务。3月10日,市地税部门对一些相关政策和事宜作出解释。
平时已缴足税款仍需申报
2010年3月31日是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他人代办纳税申报,代理人在代理申报时必须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该缴的都缴了,该扣的已经扣了,年终申报无所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终后,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平时缴足了税款也要申报,但不需要再补缴税款。
股票转让也需要进行申报
有人认为,去年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税,也就不需要申报。还有的人认为,去年炒股亏损就更不需要申报了。实际上,这都是不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因此,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者即便炒股亏损也要申报,不需要缴税。另外,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应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0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不仅需要申报,而且还要缴税。
未申报不能有侥幸心理
一些人认为,个人收入不申报谁都不知道,这是错误的。2005年,我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建立起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通过其他途径也能掌握高收入者的信息。比如,税务机关利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企业、同等条件者收入情况。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专项检查,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信息,进行纳税评估,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等手段,发现未申报纳税人。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不应存有侥幸心理。
不按期申报者将被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缴扣、应缴未缴税款的,在3月31日前,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逃税处罚。(通讯员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