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东丽区区委书记张有会代表在向大会提交的议案中说,从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我国已制定了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张有会代表说,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仍很缓慢,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问题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急需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抓紧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法。
为此,张有会代表建议,应抓紧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主要是用以统领各种单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对社会保障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社会保障种类、保障资金来源等做出概括性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方面,明确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规的立法依据,有助于建立起统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框架体系。
此外,张有会代表还建议,根据不同群体、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或称具体法规,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和全覆盖;根据社会保障单行法,制定一系列的条例、实施细则等,即社会保障配套法,以便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增加可操作性;规范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把属于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统一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记者白俊峰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