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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人朱某为了控制和垄断其所在村企业的填方、主体建筑和附属工程等项目,在永嘉县瓯北镇网罗、控制、操纵了一大批社会闲杂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周某等11人为骨干的犯罪团伙,其主要骨干成员又网罗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手下,形成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组织。
据指控,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垄断和控制,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社会影响恶劣。朱某在平时生活中,更是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此案由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