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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与市银监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对此类继承等相关事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使得解决此类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据了解,近期,市司法局公管处多次接到公证当事人及公证机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的反映。为尽快找到解决方案,市司法局先后多次走访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市银监局,就依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行协调沟通。经过不懈努力,于近日联合下发了上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存款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境外的华侨)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付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二、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上述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按如下流程办理:(一)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二)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向储蓄凭证载明的商业银行核实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商业银行为当事人出具核查回执。(三)合法继承人持核查回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四)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向商业银行办理相关过户或支付存款手续。(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