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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青年通过网络车友会相识后,建立起爱情关系,并在5个月后登记结婚。然而新婚之后没多久,新郎便以新婚一个月两次被老婆打出门、双方矛盾凸显、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离婚。双方新婚时刚刚收到的礼金,如今成了离婚时需要分割的财产。
男子焦云诉称,他与被告董媛于2008年6月通过网络车友会偶然相识,随即恋爱,并于同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09年2月2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矛盾凸显,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闹,在双方共同生活的一个月内,董媛竟两次把他打出家门。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共同生活,他起诉要求与董媛离婚,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向原告返还结婚时收取的礼金75000元,向原告返还侵占的卡地亚男表一块。
董媛辩称,双方于2009年2月2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原告对于家庭琐事不能正确处理。焦云不是被她打出门的,而是他自己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粗暴地处理矛盾,才导致如今的离婚诉讼。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良好,婚后也无大的感情冲突,感情尚未破裂,恳请法院不准双方离婚。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日以52000元购买的卡地亚男表一块,现由董媛使用;董媛在双方分居时持有礼金7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时使用的索尼彩电、日立彩电、西门子冰箱、小天鹅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为被告方于2008年10月3日出资购买。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收取的礼金及购买的男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被告提出的该表为其使用物品及饰物,应属婚内个人财产,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其他原、被告方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判决女方在结婚时购置的所有家用电器,归其所有;在董媛处的卡地亚男表一块归董媛所有,由她给付原告应分得部分价款26000元;在董媛处的礼金70000元,由原告分得3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