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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连阴雨看病期间染新疾
尿毒症血透又患“丙肝”
一男子状告医院传染疾病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医院本是治病的地方,会不会在治疗中又将别的疾病传染给患者?本市一男子因患尿毒症辗转多家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中,又被化验出“丙肝抗体阳性”,于是,他将其中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是该院在对其进行治疗中向他传染了疾病。可是,由于男子丢失了在该院治疗中的血液化验报告单这一重要证据,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男子李某2006年4月因患尿毒症自本市南京路上一家医院转至河西区一家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治疗前,该院对李某进行了血液化验,当时院方曾给付李某化验单,但被李某丢失。至同年12月7日,李某转至天津武警医院附属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武警医院对他也进行了验血化验,结果为“丙肝抗体阳性”。李某认为,自己是在河西区那家医院进行治疗时被传染上丙肝的,对方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应对自己的健康损害承担责任。于是,他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当初河西区这家医院对李某进行验血化验后,其结果究竟是“丙肝抗体阳性”还是“丙肝抗体阴性”。医院出具的资料显示,当时的检验结果为“阳性”,也就是说李某在进入该医院以前已经患上了“丙肝”。而李某坚称该医院出具的这份2006年4月27日的资料是“虚假的”,当时的化验结果事实上为“阴性”。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将重要证据丢失的他提供出一份自称是委托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2006年5月3日的检验报告单,其上显示当时李某并未患丙肝。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法官就新出现的这份报告单来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核实。总医院认为,这份报告单既无单位公章,也与该院检验报告单样式不符,并非该院所出具。两审法院在审理中均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丢失了那份至关重要的化验报告单,新提供的报告单又被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否认”。而河西区那家医院拿出的报告单,显示李某当时已经是“丙肝抗体阳性”。虽然它被李某指斥为“虚假”,但这份报告单上有李某当时对其进行确认的书面文字。综上所述,李某在河西区这家医院治疗期间染病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