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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5日)是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由于天津从4月1日起刚刚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个清明小长假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标准也比去年涨了。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在4月5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在支付劳动者当天工资的同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在4月3日或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为优先,如无约定,应以天津有关规定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算,法定节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200%。
从2010年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这样,日工资标准约为:920元÷21.75天=42.30元/日;小时工资约为:42.30元÷8小时=5.3元/小时。如在4月5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2.30元×300%×1天=126.9元/日;如4月3日、4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42.30元×200%×1天=84.6元/日。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这个小长假三天都加班,按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天累计加班费为296.1元,比去年的清明三天累计加班费263.9元提高了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