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本户口簿,婆媳二人争夺了5年还是没有结果,最终只得对簿公堂。其实,说来说去,还是一个“钱”字。
“5年了,儿媳妇就是扣着户口簿不给,我什么事儿也办不了!”杨老太年逾古稀还打官司告状实属无奈,何况告的还是儿媳妇。可当了被告的儿媳妇魏云也挺委屈,庭审中她说:“我丈夫死了,婆婆就没再把我当过儿媳妇,可她还有孙女,凭什么卖房子的钱,一分都不给我们娘俩!”
事情还得追溯到30年前,杨老太一共有5个子女,1981年魏云嫁给了杨老太的二儿子,当时他们和杨老太一家住在位于河东区的杨老太名下的一套公产房内,户口也上在了一起。10年后,杨老太的二儿子单位分了房,魏云一家就搬了出去,但户口一直没迁走。2000年,魏云的公公病逝,2002年,魏云的丈夫因意外去世。
2004年,杨老太卖了河东区那套公产房,轮流在几个儿女家居住。而杨老太和魏云都没有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杨老太没有退休金,完全依靠几个儿女生活,魏云的公公治病时,花了不少钱,杨老太将房子卖后,补上了这个窟窿,又留了一些钱养老。可魏云认为自己和女儿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的名下,理应对房子有分割权。
2005年,魏云以自己的女儿要办工作为由,向杨老太借走了户口簿,可这一借就再也没还。杨老太找魏云要了多次,魏云就是不给。
经律师提醒,杨老太到派出所希望办理户口簿的挂失手续,可根据规定,户口簿上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到场签字认可才行。无奈之下杨老太只得将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杨老太作为该户籍的户主,有保管该户口簿的权利和义务,判决魏云将户口簿返还杨老太,而魏云提出的分割房款的问题,可另案起诉。一审判决后,魏云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魏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户主享有保管权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关珊珊律师解释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居民户口簿到底应由谁来保管,并由此引申出,保管人是否对该居民户口簿享有所有权的问题。
保管人是否享有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从所有人的数量上来看,又有两种形式,即一个所有人单独所有和几个所有人共同所有。居民户口簿可视为户籍登记人口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户口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共有物,即共有人不能对该共有物进行实质性的分割。那么,在户主对户口簿享有保管权的前提下,当户籍内其他人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户主理应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归还户主。
户口簿的保管权
首先,《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居民户口簿究竟为户口簿中的谁人保管的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成为本案中婆媳二人矛盾的关键点。其次,居民户口簿上注意事项的第二项明确写道,“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对居民户口簿进行保管,不仅是户主的义务,更是户主的权利。最后,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告杨老太作为户口簿中登记的户主,依法享有户口簿的保管权,被告魏云作为户口簿在册人员,需要使用户口簿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临时借出使用,但应于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户主。而被告魏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管权。新报记者张敬
律师答疑
读者郑晓女士:某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我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我可否要求对方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刘淑霞律师: “假一罚十”是手机专卖店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您可要求手机店履行其“假一罚十”承诺。
读者马全忠:我与李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交付给李丰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即2万元作为违约金。现在李丰要解除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李丰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吗?
任波、王凯律师: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您可向李丰主张定金或者违约金,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您与李丰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新报记者 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