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理一起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劳动纠纷申诉案件过程中,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对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申诉人吴某某原是天津市某自行车厂职工,1994年4月到被申诉方某公司工作。2003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吴某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2005年吴某某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2008年被某公司解雇。这期间被申诉方某公司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诉方补缴2005年至2008年间的社会保险,支付各类补偿款6.3万余元。一、二审法院判决及市高法裁定都以被申诉企业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为由,裁判由某公司支付给吴某某各类补偿款1.7万元,并为其缴纳2008年5月至12月份的社会保险,吴某某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市检二分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判决总体适当,如果通过抗诉处理,不仅会给双方增加诉累,而且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也有可能引起新的矛盾和争议。该院遂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当事人和解着手,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在向申诉人释明法律和讲解相关政策,稳定其情绪的同时,也指出了被申诉方某公司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并为双方解决纠纷提出不同方案的建议。经过几番精心“斡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诉方某公司自愿在法院裁判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3万元补偿款,申诉人表示满意,不再申诉。
至此,一起经过仲裁、法院三次裁判并在诉讼环节有过闹访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该院的积极努力下妥善化解。申诉人感谢检察机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被申诉方感谢检察机关真诚工作,促成和解,消除了企业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