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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为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提高本市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单宗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新版合同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
新版合同中,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须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严格控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合同权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合同自动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