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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富人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65%以上都来自于普通工薪阶层。
如果这种现象是发生在贫富差距不大、富人收入不高、隐形收入不多的情况下,到也可以理解。问题在于,中国的富人已经与穷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收入差距,且这种差距在各种不规范因素的影响下正在进一步拉大。如果工薪阶层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可能就值得好好反思了。因为,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只是税收负担的高低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
我们知道,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前提,就是突出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如果这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错了方向,把枪口始终对准普通工薪阶层,而将高收入阶层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象征性地适用,那么,就有违于这项制度建立的初衷,也失去了这项制度应当具有的效力和作用。
现实的构架是,虽然制度的设计基本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特点,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是“征贫不征富”,普通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而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富人们却远远的征收不足。
我们暂且把这种现象归咎于执行上的困难,如工薪阶层的信息采集比较容易,也比较容易监控,而自由职业者、流动作业、体制外创收等信息难以采集,也难以监控,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所谓的征管漏洞,也大致已经有了眉目,那么,我们采取了多少补救措施、堵上了多少漏洞呢?
我们并不反对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采取自行申报的办法,这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做法。前提是,必须在信息采集比较完整、监控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富人的信息采集工作明显滞后,“愿者上钩”的结果,就是对老实人精益求精,对奸猾者得过且过。
我们注意到,早在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这项规定不仅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申报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明确规定,个人所得必须包括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但是,实际执行结果,此项政策最终还是把目标对准了工薪阶层,富人们所纳个税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的税征收管理工作,并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主要所得全部纳入个税征管范围。
此拳不可谓不重,但是,高高举起的拳头,能不能打在要害上,真正发挥劫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关键看执行。如果仍然象2007年的政策一样,雷声大、雨点小,此项政策又极有可能成为一只锈花枕头。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这项政策充分发挥收入调节作用,不再成为一种摆设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工作。因为,此次通知中提到的各项资本利得,很多信息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手中,只要这些职能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就能够基本掌握资本利得的各项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相反,如果依靠税务部门单兵出击、单方行动,就不可能产生明显效果。
在广泛采集、整理信息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就应当严格依法征收,不开任何口子,确保应收尽收、应征尽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扩大,资本利得必然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资本利得进行监督与管理,也将成为政府必须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一项工作。对包括财产所得在内的资本利得征缴个人所得税,仅仅是一个起步。但是,却对未来进行更大范围的资本利得监管意义重大,特别对房产税的开征作用巨大。
因此,希望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出一点成效来,为今后更好地做好资本利得监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