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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强化征管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准确“定位”高收入者,避免伤及低收入者、影响中等收入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加强对五类高收入个税的征管,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个人取得所得。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此举不仅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也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增加财政收入。不过,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应该把握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避免“伤及无辜”。
多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高收入的税收征管,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要求相比,对高收入者的调节还远未到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采取代扣代缴,因而“个税”收入的6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中虽然也有高收入者,但高收入者主要不在工薪阶层。加强代扣代缴,是强化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践证明,单靠代扣代缴,难以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加之现金流通的普遍化,税务机关难以控制税源,难以掌握人们的收入,特别是高收入者的收入。要真正发挥“个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强化征管时就应该把重点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同时还应该避免伤及低收入者,影响中等收入者。如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调节高收入的同时,避免对股市带来负面的影响,以免“误伤”其他中低收入者。首页上一页 尾页共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