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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本市法院近日连续受理了几起索赔案件,5人以各种方式在不同商场购买同型号或同类型但品牌不同手机多部,后均以销售商具有欺诈行为的相同案由,将之告上法庭。显然,这5人的出现并非完全出于巧合。法院认为,超市方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故原告双倍索赔请求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2009年3月20日,张凯(化名)在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以单价12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手机一部,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为其开具了销售发票和小票。后张凯以手机经常出现死机、黑屏、掉线、双卡双待功能无法使用等为由起诉,要求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华润超市退回货款1200元,赔偿1200元。另查明,涉案手机的生产商为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产品由其子公司负责承销。2008年11月4日,涉案手机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年11月11日,该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许可证,该进网许可证备注涉案手机为“双SIM卡单待机”。2009年1月10日,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传真告知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该机型包装盒上涉及到“双卡双待”文字的地方,需要加贴纸覆盖“双待”两字,以上更改从2009年1月12日开始执行。庭审中,张凯出示了涉案手机的外包装盒,其上“双待”两字并未被覆盖。2009年6月12日,该公司再次通过传真告知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2009年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对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涉案手机由双SIM卡单待机变为双SIM卡B类双待机准予备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欺诈经营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张凯在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处购买的涉案手机,是获得国家工信部进网许可及取得国家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可以认定并非假货。涉案手机生产商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手机外包装盒印刷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销售该手机时也存在一定疏忽,但超市方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同时,张凯也不能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他不能进行双倍索赔。考虑华润超市南楼北分公司销售手机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疏忽,故对张凯请求判令退回涉案手机货款1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凯将涉案手机退还华润超市,华润超市将涉案手机货款1200元退还张凯;驳回张凯要求赔偿涉案手机货款1200元的诉讼请求。
有意思的是,与张凯一样在购买手机后几乎同时提起上诉的还有另外4人,案由等同出一辙。基于相同理由,法院也都一一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