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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在美容院工作近两年,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日前,一名美容师为维护合法权益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依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判令被告美容院支付美容师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差额1.7万余元,煤火费、防暑降温费、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8000余元,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5日,徐某到河西区一家美容院工作,从事美容师一职。2009年7月19日,徐某以美容院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费、煤火费、防暑降温费为由,向美容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离开美容院。徐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对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给予上述待遇,并依《劳动合同法》给付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的两倍工资。
徐某起诉后,被告美容院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每月实际收入加以计算,数额为1.7万余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期限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的义务,双方均不能不缴及拖欠。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天津历年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外,采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被告也应如数给付原告或为其补缴。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