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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应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应进一步明确惩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条款;应大胆借鉴外部经验;应加强对遭受“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专家呼吁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6月20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由于举报的对象大多是违法犯罪分子,其行为蕴含极大的风险,所以举报本身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举报人的特殊贡献在于,他们凭借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责任心去惩恶扬善,某种程度上,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因而,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这也是加快《举报法》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的重要原因。
可时至今日,仍然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实际上,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重在务实行动。
应该进一步明确惩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条款。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制定《举报法》的重要依据。从法理上看,举报在法治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举报行为的实施必定使受理举报机关与举报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保护举报人必须相应地强化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惩戒,这就需要受理举报机关切实履行保护举报人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在这方面,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等也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且比较抽象。现在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
应该大胆借鉴外部经验。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上,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早就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必要时,这些国家还会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在我国香港,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的信任。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在制定《举报法》中,设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并建立实际的权利保护机制。比如,规定举报人享有信息保密的权利、申请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与补偿的权利;明确举报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的保密义务和人身、财产保护责任;设立特殊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于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给予全方位保护,等等。
立法当从研究实际问题做起。检察机关发现,目前“隐性打击报复”难获救济。“隐性打击报复”,是指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或以“合法”手段,给举报人穿“玻璃小鞋”。如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所谓的“隐性打击报复”,实质上都有显性的痕迹,而且其中起作用的就是滥用职权,这就需要在依法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依法治权两个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仅是保护举报人权利的问题,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