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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举报人可能遭到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个情况古今中外难以避免,而70%的大比例数据却让人吃惊,这意味着相当多举报者都不会有“好报”。
6月20日《潇湘晨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举报人可能遭到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这个情况古今中外难以避免,而70%的大比例数据却让人吃惊,这意味着相当多举报者都不会有“好报”。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70%的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长此以往,肯定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其实,不利的结果已经在一些地方初步显现出来,比如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统计,近年来,在向江西省检查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高,2009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案管辖线索3726件,匿名举报2203件,占了59.1%。众所周知,匿名举报,相关信息不全,可信性差,不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办案,甚至会因为信息不全、证据不足而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严惩。
举报者为何如此弱势?如何才能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考虑的当然是法律是否完善。其实,对举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有自己的相关规定,比如2009年4月8日修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刑法》等一些国家大法中,也有相关的法条。但是,如何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依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完善或制定法律,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国家责任,已是非常必要的事。
但是,细细考量举报人遭报复的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仅仅靠完善或制定法律,并不一定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非没有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关键是执行不到位。为什么呢?众所周知,在目前的情况下,各级检察院在资金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这在很多地方意味着,那些涉及某些地方官员和地方势力的举报中,举报人的信息保密问题,面临着多重考验。
因此,要解决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或制定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另一方面,从源头上来说,更应该通过制度改良,确保检察机关能真正独立办案,摆脱地方行政力量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为举报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