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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中央最近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链条”,剑指选人用人“顽症”,抓住了关键环节,是匡正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武器。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把好用人这个关。四项监督制度从干部监督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措施规定更加具体,责任界定更加明确,监管约束更加到位,违纪惩处更加有力,对强化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一把手”责任意识起到重要作用。和平区委近年来注重对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将《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党校专题培训班的重要学习内容,把强化选人用人的责任意识作为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知程序、懂规矩、守纪律,确保选人用人的权力不滥用。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坚持扩大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看重、倚重”。我们要坚持为人民群众选人用人与依靠人民群众选人用人相统一,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不断改进民主的方式,扩大民主的范围。近年来,和平区委积极推进群众参与,形成了一套完整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体系,推行选拔任用干部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的“四公开”。构建科学的初始提名机制,把干部任用的建议权交给群众,防止过去由少数人选少数人、选领导身边的人、选熟悉人的“近视眼”和“偏心眼”,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构建科学的竞争上岗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为一批群众信得过,工作干得好,作风过得硬,自身行得正的人才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使上的人硬气,下的人服气,群众顺气;构建科学的干部考核机制,既看工作“奖杯”,又看群众“口碑”,变对领导机关负责为对群众负责,进一步扩大了干部考核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必须严格履行程序,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四项监督制度详细规定了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纪律和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徇私舞弊现象提供了制度武器。近年来,我们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在实践中总结推行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预审制,做到条件和资格有一项不具备的不提名,未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未超过半数赞成的不提拔,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标准不走样。
我们要紧紧抓住四项监督制度集中出台的难得契机,在带头学习宣传、带头贯彻执行上做好样子。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加大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按照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和事后惩戒相补充的全程监督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要进一步强化案件查处问责,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