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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近日通告,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可谓正当其时。
记者从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范围扩大了。
此外,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记者研究条例草案发现,第十五条列举的调查措施包括“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等。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威慑力大大提高。例如,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些罚则叠加,将使不法厂家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
与老的规定相比,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外一大亮点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条,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记者南辰
据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