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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正确处理涉案信访,有效应对、及时化解检察执法办案环节出现的社会矛盾风险,强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责任,日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矛盾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阐明了建立社会矛盾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的内涵,明确将办理案件及信访接待工作中的办案结果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风险进行等级评估,提前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开展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在检察环节发生非正常访、越级访、进京访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该规定明确了社会矛盾风险级别标准及预警标志,将检察办案环节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风险划分为三个级别。同时,明确了社会矛盾风险级别评估审批确定权限。按照“谁分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案件所在的办案环节和检察人员职务职责的要求,规定三级风险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报处长审批确定;二级风险由案件承办处室提出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确定;一级风险由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确定。进一步细化了社会矛盾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责任,促使社会矛盾风险在首办环节得到早预测、早发现、早化解、早控制。
该规定明确了处置不同级别社会矛盾风险的责任,强化了组织领导。明确规定,属于一级风险的,由一名副检察长带领控申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现场处置,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时检察长出面接待。属于二级风险的,由案件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控申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现场处置,做好接待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法警到场和其他保障要求;属于三级风险,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接待,必要时可会同控申部门共同接待,并将接待处置情况向检察长报告。一、二级信访接待后,控申处、办公室要按规定及时将信访及处置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该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明确提出,对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或未能尽职尽责地完成好相关工作,造成信访人员非正常访、越级访、进京访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