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国家安全局纪委书记荣有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廉政准则》从以前“30个不准”到现在的“52个不准”,条目不仅增加了,内容更有了新意。详细列举了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问题”、“公费开支和公车使用事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准则”,以及涉及领导干部形象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等等,这与以往较宽泛和原则性过强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条条“不准”都针砭时弊,条条“不准”都反映了党中央反腐力度、信心和决心。如此明确而细致的标准,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有了更严格的行为标尺和参照系,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反腐关口的不断前移,反腐制度的不断完善,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从过去较宽泛性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执行《廉政准则》,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知与行相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抓好对《廉政准则》的宣传学习,要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廉政准则》是对从政行为的一种规范,8条52项禁止性规定,因应时、势、境之变化,对公共权力行使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风险点加以明示,为防止权力运行误入歧途设计了指向明确的“方向标”。同时,《廉政准则》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家庭以及社会人际交往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既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和警醒,又彰显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关爱,是“以人为本”内涵的具体体现。因此,对《廉政准则》仅是知道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要做到自律,必须要靠每一名党员干部自身的努力,率先垂范,律言律行,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强党员干部自身防腐抗腐能力。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有自律意识,还要有接受他律的自觉,视他律为关心、视监督为爱护,主动把自己置于《廉政准则》约束之下,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三要实践与效果相结合。贯彻《廉政准则》,贵在践行,重在实效。要结合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更加扎实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整肃风纪,促进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慎独、慎权、慎微,在加强自律的同时,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让“52个不准”筑成一道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防洪堤,成为一条政治生命的高压线,促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