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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机关自2008年实行“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公诉案件”工作机制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和解案件415件485人,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93%和1.36%。所办案件均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共涉及15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是适用刑事和解的主要案件类型,共计294件321人,占到全部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70.84%和66.19%。
据了解,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办案人员坚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且亲自参与为前提,和解的发起由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内容充分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坚持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为必备条件,以赔偿数额、补救措施与损害后果相适应为原则,杜绝“以钱买法”、“以钱买刑”的问题,确保刑事和解的公平公正。在实践中,针对被害人情绪激动,不同意和解,而犯罪嫌疑人心存顾虑,害怕和解后仍不能被从轻处理等情况,积极探索运用“听、解、换、写、化”五步工作法认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步工作法”的主要内容是:“听”,就是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表达欲,不急不躁不阻止,全面了解案发事实和经过,摸清当事人有无达成刑事和解的意愿。“解”,就是摆明利害关系,为双方搭建和解的平台。通过解劝、解说、解释等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更趋冷静、理性,使案件办理工作向着有利于和解的方向发展。“换”,就是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变刁难对方为理解对方。通过换位思考,使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促其真诚悔过,也使被害人尽早摆脱委屈、报复等不良心理。“写”,就是请当事人双方出具和解书等材料。经过“听”、“解”、“换”三个程序,当事人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出具“三书”,即“悔过书”、“请求宽大处理书”、“请求刑事和解申请书”,要求被害人出具“两书”,即“刑事谅解书”、“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化”,就是充分做好每一起和解案件的善后工作,彻底化解矛盾,不给社会留下不稳定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