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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探索试行“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公诉案件”工作机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以提高案件质量为基础,保证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开展刑事和解的首要基础。各院均明确规定适用刑事和解必须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能将案件事实、证据作为和解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在刑事和解的启动上,坚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且亲自参与为前提,和解的发起由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内容充分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坚持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为必备条件,以赔偿数额、补救措施与损害后果相适应为原则,杜绝“以钱买法”、“以钱买刑”的问题,确保刑事和解的公平公正。
二、以健全程序规范为前提,保证刑事和解的有序性
实践中,各院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循一定程序,规范适用刑事和解。部分检察院将刑事和解作为当前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探索建立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北辰区院组织精干力量走出去,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较早、成绩显著的兄弟院取经、学习考察,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规则》。南开区院在针对辖区内刑事案件犯罪类型、犯罪对象、社会矛盾特点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定了《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刑事和解规则》。河东区院针对被害人情绪激动,不同意和解,而犯罪嫌疑人心存顾虑,害怕和解后仍不能被从轻处理等情况,探索运用“听、解、换、写、化”五步工作法,认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其他单位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适合本地区案件特点的工作模式。
三、以恢复社会关系为关键,保证刑事和解的实效性
各院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努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与空间,促进双方达成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增强社会和谐的目的。如河东区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促其真诚悔过,也使被害人尽早跳出委屈、报复等心理,帮助双方更好地梳理情绪。通过刑事和解,促使当事人双方消除了仇视心理,使被害人得到心理抚慰,同时得到了一定的物质赔偿,满足了被害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的要求,降低了犯罪行为的实际损害,使得本来尖锐的矛盾得到了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以教育犯罪嫌疑人为重点,保证刑事和解的预防性
各院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自己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使犯罪嫌疑人真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惩罚,积极承担责任。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考虑采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达到最好的矫正效果。在工作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市院和部分基层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人针对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探索适用“圆桌和解”等刑事和解新方式。主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家庭状况、学习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与其家长共同剖析犯罪成因,共策帮教方法,形成定期回访、跟踪帮教制度,及时掌握帮教情况,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
五、以分类处理为抓手,保证刑事和解的政策性
各院对于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实行分类处理,保证兑现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结案方式:一是对于不符合不起诉及撤案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针对具体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采取责令被不起诉人公开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等相关措施。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公开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进行了充分赔偿、补偿,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之下的,公诉部门一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分类处理在及时有效处理不同类别案件的同时,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检察资源更加集中于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与恶劣影响的案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