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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公司公章的使用其实也尤为重要,因此,无论哪个公司在交易中都应分外重视公章的加盖。这不,两家公司因为公章上的一字之差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最后原告虽然撤掉了官司,懊恼总是不免。
2010年5月24日,嘉善法院收到嘉善某木制品厂就一起承揽合同提起诉讼,据原告木制品厂诉称,被告嘉兴某建设公司和嘉兴某贸易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联合签订加工定做协议,要求加工定制模板,木制品厂现已将货如期供完,但是被告建设公司和贸易公司收货后尚欠96000元至今迟迟未能交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和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木制品厂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定作协议,只见协议上共加盖了三个公章,除了原告和嘉兴某贸易公司的公章外,还有一枚刻有“嘉兴××建设公司”字样的公章。本对胜诉胸有称竹的原告不曾想到会因这枚公章和建设公司展开激烈的争论,建设公司对公章的否认态度也是原告始料不及的。
“协议上面所盖的章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全名“嘉兴市××建设公司”,而协议上盖的公章是“嘉兴××建设公司”,这枚章肯定不是我公司所有,所以协议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无需担付款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公司的章不符,不会承认协议的真实性,付款也与其无关。“我们公司虽然多次易名,但从未用过“嘉兴××建设公司”这样的名称,随后又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多次更名的相关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材料,以此证明确实没有使用过“嘉兴××建设公司”这一名称。
原告代理人也不示弱,认为被告方在无理取闹,公章尽管少了一个嘉兴市的“市”字,但是嘉兴地区叫此名称的建设公司仅被告一家,足以排除其他公司的可能性。
法官仔细审查发现,在木制品厂提供的合同所载时间段,被告嘉兴某建设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嘉兴市××建设公司”,与合同协议所盖公章上的名称果然是仅差“市”这一字。但是俗话说,打官司靠证据,尤其是作为证据的公司标志的公章更是不能有一字之差的,否则会使公章的证明效力和真实性大打折扣。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近日木制品厂主动撤掉了对建设公司的官司,也为自己在生意场上对公章把关不严着实买到了个不大不小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