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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针对煤矿企业忽视矿工权益而导致矿难发生的情况,全总曾制定了一个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的规定,内容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等,非常细化。但根据记者的调查,在一些地方煤矿和私营煤矿,只有类似“安全为天、警钟长鸣”这种口号式的标语,“十项权利”根本就看不见。在这些煤矿,80%以上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职工不知道有“十项权利”,有些管理人员虽知道“十项权利”,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而矿工们向记者反映最多的,是他们根本不敢行使“十项权利”。
另外,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就出台了一个《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作业工人遵章守纪。但从检查情况来看,这个规定同样没有得到切实遵守。
从这个角度看,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规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须得到落实。要落实就需要有配套的监督机制。例如,矿领导具体指哪个级别的领导;若矿领导无正当理由不下井,又该如何处理;谁来监督落实,诸如此类,都要有细化的规定。
有一条必须强调,即鉴于目前煤矿职工的权利弱势,要想该制度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加大对煤矿业主和领导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他们不敢违法违规生产、不能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从而达到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目的。(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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