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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5年前,面对佘祥林案,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痛心疾首地指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言犹在耳。5年后,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建民在总结赵作海案的时候,说出几近雷同的话。
错案为何会一再上演,在“河南版佘祥林”露出水面的今天,是否还隐匿着更多的“佘祥林”和“赵作海”?对于这些潜在的冤错案件,该如何对待?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
要在命案上下大工夫,但不能说必破
记者:佘祥林、郝金安、赵作海一类的冤案层出不穷,是什么导致的?
贾宇:这类案子都有一个共同点,也是出现冤案的核心所在,就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背后暗含着其他东西。一个是我们办案能力的传统、陈旧。大家认为,只要别出冤假错案,坏人被打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当他受刑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分不清楚的。也恰恰因为刑讯逼供,可能把好人认定成坏人。
另外有两个制度上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的命案必破。我们可以说,要在命案上下工夫,下大工夫,但不能说必破。
二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个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尽管有的口供是非法取得的,司法机关仍然采纳。尽管宪法有明文规定,上面也三令五申不准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可能给办案机关带来的负面效果,比起破不了案带来的负面效果要小得多。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嘛。如果不刑讯逼供,那案子干脆破不了,乌纱帽就得被人拿走了。
孟利峰:你看云南的杜培武案,在法庭上把血衣都拿出来了,明显是刑讯逼供。但别人认为你已经承认你杀人了,那就一定是你杀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再比如我们前几天在四川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说,孟律师你想想,他们打了我几天几夜,不让我睡觉。最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爱写什么写什么,我把字签了,你们让我睡会儿觉。我总得先活下去啊,然后指望着到法庭上再把这些说出来。但到了法庭上,法庭还是那种传统的模式——我不管你说什么,反正你自己已经承认了,那你就是有罪。
记者:对于这些可能存在的冤错案件应该怎么办?总不能坐等“被害人复活”或是真凶出现吧?
孟利峰:过去的案子有些可能正在申诉,包括我们律所也接到很多这样的案子。但你知道,这样的案子申诉是很困难的,我们希望对这些有疑点的案子,从司法部门来说,主动进行一次彻彻底底的检查。要勇于面对这个事情,不要再等“亡者归来”了。
贾宇:实际上,已经处理完的案件,也只能像中六合彩一样看出现个什么情况。要做的是我们从现在开始不要再发生这种冤错案件,不要再屈打成招。公检法机关能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同时互相监督。我们现在是合作多,监督少,或者是只合作,不监督,甚至联合办案,从一上手抓人就公检法在一起,那怎么监督呢?实际很难想出什么办法把以前的那些冰山都挖出来,一些冤案冤沉海底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而且司法机关也没有那个能力和精力,现行的案件都处理不完。更多的精力我想只能是放在现在,放在未来。从现在开始,尽可能地防止聂树斌、佘祥林这类案子发生。
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记者:目前暴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很多是10年前发生的,这是否和当时的社会环境、司法理念有关?
贾宇:那当然。在严打过程中,实行运动式的执法。甚至在严打之初,还分指标地杀一批,关一批。为什么死刑的复核权最高法院要收回去,就是因为下放到省上以后死刑标准执行不严,不平衡,另外还有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省一级法院撑不住地方压力。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判死刑的数量大幅度下降。现在大幅度下降,就说明以前是存在问题的。
记者:这十几年来,我国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有哪些进步,又存在哪些不足?
贾宇:最大的进步应当说是关于保护人权的观念,从整个国家决策层到平民,关于人的尊严、人的生命权这些理念大幅度提升。大家开始意识到,罪犯的人权也是人权。我们把罪犯不当人的时候,守法公民的人权状况也好不到哪儿去。“两会”期间把人的“尊严”提出来讲就是一大进步。
二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大幅度提升。以前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实体正义,对于程序正义讲得不多。这几年关于用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这个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大家认识到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正义很难实现。
三是司法队伍素质大幅度提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对于司法、对于死刑案件的办理,都会发生积极作用。
遗憾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是不是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念,真正树立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真正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对这一点我表示很大的担心。你看赵作海案子,如果依法办事的话,检察机关不起诉,这个案子就办不下去,公安机关只能放人。结果地方有关部门干预,要协调,要干预,把大家叫到一起,你起诉,他审判,破坏了法律原则。为什么会这个样子?因为满脑子人治观念。